威海市市屬國有企業(yè)陽光采購
信用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市屬國有企業(yè)陽光采購領域信用體系建設,規(guī)范市屬國有企業(yè)采購活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jiān)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fā)〔2019〕35號)、《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政務誠信建設的實施意見》(魯政發(fā)〔2018〕9號)、《威海市國資委關于印發(fā)<威海市市屬國有企業(yè)陽關采購監(jiān)督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威國資發(fā)[2020]47號)等法律法規(guī)和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規(guī)范的行為主體是指參與威海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國資委”)根據市政府授權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yè)(以下簡稱“市屬企業(yè)”)及其各級權屬企業(yè)陽光采購活動的供應商、采購代理機構、評審專家和采購人。
第三條 市國資委授權威海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平臺運營機構”)作為市屬企業(yè)陽光采購電子化服務平臺(以下簡稱“交易服務平臺”)的運營機構,負責交易服務平臺的建設、運營、管理、維護。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信用評價是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及規(guī)定,按照規(guī)定的標準和程序對相關行為主體進行信用評價,并向社會公開的活動。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失信行為是指行為主體在采購活動中發(fā)生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和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根據失信程度,失信行為分類劃分為一般失信行為和嚴重失信行為兩個等級。
嚴重失信行為是指行為主體違反相關采購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
一般失信行為是指嚴重失信行為以外的企業(yè)采購失信行為。
第二章 信用管理
第六條 平臺運營機構負責市屬國有企業(yè)陽光采購信用管理工作。信用評價結果作為對相關行為主體監(jiān)督管理的重要依據。
第七條 平臺運營機構要制定信用管理實施細則,對各行為主體的失信行為、評價標準、評價程序、結果記錄、信息發(fā)布等工作進行規(guī)范。
第八條 平臺運營機構要在交易服務平臺上專設信用管理模塊,及時記錄和發(fā)布各行為主體信用情況,并方便使用者查詢,以充分發(fā)揮信用評價結果的作用。
第九條 采購人、供應商、采購代理機構、評審專家均為采購活動中失信行為的記錄者,失信記錄內容由平臺運營機構核實,對核實無誤信息要據實公布。
第十條 各行為主體在參與市屬企業(yè)陽光采購活動過程中,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對自身的信用狀況、申請材料的真實性、遵紀守法以及違約責任等做出書面承諾。書面承諾是信用監(jiān)管的重要依據。
第十一條 各采購人在采購時,要對各供應商、采購代理機構、評審專家等行為主體的信用情況進行查詢,并將信用情況落實在采購過程中。
第三章 信用記錄
第十二條 信用評價標準遵循科學、合理、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十三條 信用評價環(huán)節(jié)涉及項目準備、招標、投標、開標、評審、中標(成交)和履約驗收等階段。
第十四條 企業(yè)陽光采購相關行為主體在信用評價的各個階段對失信行為進行相互記錄。項目準備階段由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參與記錄;項目實施階段由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評審專家參與記錄;合同履約階段由中標(成交)供應商、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參與記錄;質疑投訴階段由供應商、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評審專家參與記錄。
第十五條 失信行為由相關行為主體在評價階段結束后即行記錄。記錄內容包括具體失信情形、照片、錄音錄像、聯合簽名、物證、書證等能夠證實失信行為的證明材料,確保記錄內容真實有效。行為主體在記錄內容生成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報送平臺運營機構。
第四章 信用評價
第十六條 信用評價根據信用得分和信用等級評定。
第十七條 初始信用分均為100分,每發(fā)生一次嚴重失信行為,信用分扣減50分;每發(fā)生一次一般失信行為,信用分扣減5分。
第十八條 信用等級由高到低分為A、B、C 、D四個等級。
信用得分在90分(含)以上的,為A級;得分在80(含)-90分的,為B級;得分在60(含)-80分的,為C級;得分在60分以下的,為D級。
第十九條 行為主體信用評價結果信息用于量化記分,采用動態(tài)管理,從認定之日算起管理周期為1年,期滿的不再用于量化記分。如果行為主體的相關信用信息發(fā)生變化,信用評價結果隨之調整。
第二十條 對信用評價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信用評價結果公布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平臺運營機構提出申請復核。平臺運營機構在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做出復核結論,復核期間不停止執(zhí)行。平臺運營機構經復核認為異議成立的,應當將評價結果進行重新認定并公布。超過規(guī)定期間提出復核申請的,將不予受理。
第五章 信用評價結果應用
第二十一條 行為主體有嚴重失信行為的,平臺運營機構應在7日內報送市國資委審核,審核無誤后由市國資委負責推送至威海市社會信用管理系統(tǒng),并由平臺運營機構進行信用減分,實施信用懲戒。
第二十二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信用審查環(huán)節(jié)完成供應商的信用評價結果查詢。對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條件的供應商,應當拒絕其參加采購活動。
在采購評審中,同等條件下,采購人應確定信用等級高的供應商為中標(成交)供應商。
在實施網上商城采購活動中,采購人應謹慎選擇信用等級為C級(含)以下供應商。
第二十三條 采購人應將信用評價等級作為擇優(yōu)選擇代理機構的重要依據,原則上應當優(yōu)先選擇信用評價結果為B級(含)以上的采購代理機構。
第二十四條 評審專家信用評價結果由平臺運營機構在評審專家?guī)熘杏涗?,對信用評價等級為C級(含)以下的評審專家,不得參與評審。
第六章 評價監(jiān)督
第二十五條 市國資委負責指導平臺運營機構建立健全信用評價體系,對市屬企業(yè)陽光采購信用評價管理各環(huán)節(jié)工作實施監(jiān)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行為主體應當客觀、公正、及時、準確地做出信用評價,不得虛構評價結果。
第二十七條 各企業(yè)及其工作人員在采購活動和信用評價過程中有違法違規(guī)、失信違約等失信行為的,納入其相應的信用檔案,并與公共信用信息系統(tǒng)共享。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在行為主體信用信息的應用活動中應注意保密,不得泄露國家秘密,不得侵犯商業(yè)秘密。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